郭凯:当前推动消费回升的政策思考
政策整体目标应瞄准
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消费都将是保持中国经济稳定增长的关键变量。对支持消费的政策措施的讨论,需要从最基本的经济学原理出发,即人为什么会消费、如何才能增加消费。有多种经济学理论可以用于回答上述问题,当前值得关注的有六个因素:
一是当期收入水平。通常情况下,当期收入越高,消费越高。
二是对未来收入的预期。对未来收入状况的预期越好,就越敢消费,反之就越倾向于限制自己的消费。
三是对未来收入预期的确定性。人们对未来收入的预期有可能会产生波动,也可能会比较平稳,如果确定性比较强,就会更多地消费,反之则可能会减少消费。
四是价格走势。单个商品的价格与消费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价格越低消费越多,但宏观价格走势与消费的关系是反直觉的,如果宏观价格走势低迷,或者某些产品价格持续下跌,会使得居民延迟消费。具体来说,假设某种商品始终在降价,消费者便会担心购买之后吃亏,相应地就会推迟购买行为,所以宏观价格走势的低迷会遏制消费。
五是利率水平。利率较高时,消费者倾向于推迟消费,利率水平较低时,消费动力相对更强。
六是消费的可获得性,也就是消费品是否有充足的供给和便捷的获取渠道。
以上六大因素中,除第六条为供给侧因素之外,其余五条皆为需求侧因素。当前,遏制我国居民消费的主要因素来源于需求侧,而非供给侧。尽管供给侧也存在瓶颈,但需求侧的矛盾是更为主要的矛盾。我国供给侧面临的瓶颈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瓶颈,而是结构性的瓶颈:我国在制造业商品供给方面完全没有困难,而在服务业供给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在理清上述影响消费因素的基础上,我们的政策应当在互不矛盾的情况下直接瞄准上述因素,增加居民当期收入和未来预期收入,为居民未来的收入预期提供确定性,创造相对温和的通胀环境,避免物价走势持续低迷,防止居民因价格走势推迟消费,此外还需设定适度的利率水平,并消除服务业的供给瓶颈。
当前政策需要达成的目标是明确的,但要在不产生矛盾的情况下达成这些目标,政策的考虑可以是下面的四点:
一是货币政策在短期可以温和通胀为目标。“保持相对温和的通货膨胀”可以考虑成为当前货币政策的突出目标,如果通胀水平能够上升两个百分点,那么名义GDP的增长和现金流的改善情况都会跟现在大不相同。
二是财政政策应该在增加当前和未来预期收入方面发力,后文会详述。
三是需要以政策和制度的确定性来稳定整个社会的预期。这一点非常关键,因为对未来预期的稳定能够帮助居民对未来收入做好计划,也可以更好地扩大消费。
四是需要在存在瓶颈的服务业加大供给、深化改革,其中包括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等关乎我们切身体验的诸多领域。
现金补贴、消费券和基建投资等
至于如何通过财政政策来增加当前收入和未来预期收入,当下比较盛行的政策建议有三类,一是直接发放现金补贴,二是发放消费券,三是进行基础设施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虽然并不是直接向居民发现金,但能够产生收入,并通过经济系统最终成为居民收入,如此一来居民的收入便会增加。不过,在当下,这三项政策建议都还存在讨论空间。
首先,现金补贴往往应该在紧急情况下有针对性地面向特定群体发放。比如发生自然灾害导致部分群体失去收入来源,在这种情况下,补贴发放的原因清晰、对象明确可定义,政策无论是出发点还是可操作性都没问题。但是如果在非紧急情况下无差别地面向14亿人发放现金补贴,那么除了造成资源浪费之外,政策本身的出发点、有效性和退出机制都容易受到质疑,难以自洽。
其次,消费券的发放未必能带来新的消费,效果可能有限。在当前收入和未来预期收入不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消费券的作用仅仅相当于折扣,它能够改变消费的时点,但未必能改变消费总量。例如,双十一期间,商家或平台会发放消费券或者通过打折手段来刺激消费,消费者也可能利用这个机会囤货,但囤货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可能都不会再进行同类消费行为,所以消费券的效果相当于透支未来消费。如果不能改变当前收入和未来预期收入,消费券的效果可能十分有限。
最后,基础设施投资的问题更为复杂。基础设施对促进消费和增加收入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这是肯定的。但同时也应该认清一个客观事实,当前我国地方政府依然面临较大的财政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投资,就可能面临政府部门跨期预算约束问题。
具体来说,投资项目固然能够带来一定收入,但基础设施建设往往无法形成相应的回报和现金流,无法提升偿债能力,进而形成对未来的约束。所以基础设施投资的效果可能是在短期内增加收入,但是会导致未来的收入紧缩,无法持续。当然,考虑到我国部分地区的现实情况,基础设施的投资是必要的,但投资应当更具针对性,并且在经济上相对合理。如果仍然选择大规模、不加区分地进行基础设施投资,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李嘉图等价原理也会发生作用,使得投资的后遗症影响短期效果。
那么,到底应该采取什么政策来达到刺激消费的目的呢?一个可以尝试的构想是“负个人所得税”方案(参见《工作论文|负个人收入所得税:关于促就业和稳消费的一点政策思考》。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定,个税免征额为5000元,在此基础上,如果有符合要求的婴幼儿抚育、子女上学、老人赡养等相关支出,可以列入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免征额可能达到8000元左右。也就是说,考虑专项附加扣除之后,一个居民在月收入超过8000元时,超过8000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月收入低于8000元时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种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下,居民的家庭情况不同,免征额也不同。
具体来说,假设一位高收入人士月收入为8万元,全年税前收入近一百万元,那么其面临的边际税率为45%,这也意味着在边际意义上,每月8000元的免征额能够为其节省每年近5万元的税负,显著减少其税收支出。
但是对于占中国人口比重更大、月收入不足5000元的群体而言,由于达不到个税起征点,他们无论如何都无法享受上述每年近5万元的税收优惠。
这也意味着,免征额带来的大幅税收优惠反而惠及了收入条件相对更好的人群,而对于低收入群体而言,很难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对居民实际月收入与个税起征点之间的差值设置税收补贴比率,也就是“负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如果某居民月收入为3000元,考虑赡养父母、住房贷款和子女上学等支出之后的免税额为8000元,那么可以在免征个税的基础上,对收入与免税额之间负5000元的差值也征收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差值为负,其实际含义为就差值部分向居民提供20%的税收补贴,也就是可以获得1000元的税收补贴。
当然,这只是一种粗略的探讨,税率和免征额等具体如何设计还可以进一步讨论。这种方案设计带来的直观结果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会直接上升,就像上述案例中3000元的月收入可以增加为4000元,增长33%。对于低收入群体而言,这是一笔不菲的资金。
这种机制设计有四方面的优点。
一是避免了无差别发放补贴带来的“养懒人”现象。只有参加了劳动获得收入,并且收入不高的群体才能获得这笔补贴。如果没有参加工作,就无法获得这笔收入。
二是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只有收入足够低、无法达到个税起征点的群体才能获得这笔补贴,且收入越低、越需要钱的人能够获得越多的补贴,具备天然的累进性,形成了针对性较强的机制。
三是有利于创造就业。仍然以3000元月收入、20%的税率为例,居民最终获得的收入为4000元,但雇主支付的薪资实际上仍为3000元。在没有这项补贴机制的情况下,受雇者的期望薪资与雇主愿意提供的薪资水平之间存在1000元的缺口,但当税务部门补足了这块缺口之后,既节约了雇主的用工成本,又能提高受雇者的工资收入,有利于创造就业。
四是能够持续性地扩大税基。如果采取直接发放现金补贴的方法,那么发放完成、消费结束之后对税收就不再产生贡献了。但如果实行“负个人所得税”制度,一方面,能够帮助居民获得工作,并持续产生收入;另一方面,会激励以前不进行个税申报的低收入群体积极进行纳税申报,形成个人的税收档案,进入我国税收体系。尽管这些人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获得补贴,但随着今后收入的上升,他们也会自然而然地成为征税对象,如此一来,我国个税的税基也会相应扩大。
可见,该方案能够实现一举多得的效果,在不付出过高成本的同时显著提高我国社会中相对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值得被进一步讨论、论证或试点。
视觉:李盼 东子